首页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机关,在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