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二章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第一节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一节 第二章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第一节 公开的范围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