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2008年) 六、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2008年) 六、 六、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引用的有关规定,如有修改,按修改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略)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