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年) (十二)

(十二) 推进环境保护设施的全过程管理。适时制定出台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规定,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全过程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环境工程设计或治污方案审查中,加强对治污工艺参数、设备选型、材料、自动控制、环保投资等技术经济评价,加大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内容的审查力度。逐步建立环境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制度,强化治理工程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理,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内容达到设计文件和审批要求。在环境保护验收(环保工程验收)中,要从工艺技术、设施性能、环保要求、主要配套设备及材料等方面对工程设施进行符合性核查和评价,达不到设计文件和审批文件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把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能连续稳定运行、有效满足环保要求纳入环境监管范畴,重点查处建而不用、时开时停等逃避监管的行为。定期开展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绩效考核,向社会公告绩效结果,并纳入运营、特许经营资质年审复核内容。对环境保护设施经监督性监测或检查发现多次超标或情节严重的,可开展行政代执行试点,交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