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