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年) 第五章 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建设、规范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