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建设、规范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第三十四条 已经接入信息共享平台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日内分别录入下列信息: 第三十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信息共享平台录入的案件信息及时汇总、分析、综合研判,定期总结通报平台运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