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