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第二十条 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