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从事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的机构应是被公认独立于供方和购买方的第三方机构,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从事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的专职技术人员;

具备从事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活动所需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它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