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章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计价格1610号《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