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认定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搞好产品售后服务,对达不到认定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企业应负责产品改进、更换,或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否则,认定机构应暂停使用或撤销产品认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