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认定的产品,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认定或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