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和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违法事实、证据,以及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依据;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改正方式、期限;

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