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就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