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