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