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查封、扣押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