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环保举报热线工作表彰和奖励制度,对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