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相关书面材料或者录音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范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