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总结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