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应当对各类举报信息和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建议,并向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