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010年) 第三节
第三节 文化遗产保护
文物保护。对国家级、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实施保护性清理、维修加固和修复重建。对馆藏文物、寺内文物进行认定和修复。维修加固和重建受损的博物馆、文物库房、文管所。注重文物保护与当地居民生活特别是宗教生活的和谐共存,做好文物保护修复与开展传统宗教文化活动的协调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恢复重建受损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博物馆。培养民族民间文化传人,加强卓舞、依舞、民歌、安冲藏刀锻制技艺等的传承。
地震纪念设施。保留必要的玉树地震遗址,建设纪念设施。
专栏24 文化遗产
文物保护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一般文物保护点21个,文物中心库房1个。
文化遗产 少数民族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项,重建东仓大藏经珍藏馆。
非物质文化遗产 恢复重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传习所)6个。
遗址纪念设施 建设地震遗址纪念设施1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