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
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
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
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
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
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
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
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
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