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筹设独立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

筹设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拟设立独立学院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合作办学协议。

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在校学生、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状况,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情况,博士点设置情况。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