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