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