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