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