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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事故报告、调查协调、统计分析等具体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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