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