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和每年12月25日前,将所辖区域本月、本年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结案批复情况及相关信息,以书面方式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