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因事故抢险救灾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