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
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