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