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