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