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