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