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当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特殊标志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