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 第九条 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特殊标志所有人变更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 第九条 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特殊标志所有人变更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