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 第九条 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 第九条 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第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