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询问有关当事人;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