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 第八条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 第八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 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文件齐备无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发出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将特殊标志有关事项、图样和核准使用… 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二) 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发给… (三)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对驳回通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 前款所列各类通知书,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达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因故不能直接送交的,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或者邮寄之日起的20日为送达日期。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