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请受理后,申请人提出撤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意撤回申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终止其注册程序。 技术审评、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过程中发现涉嫌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申请人不得撤回注册申请。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