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延续注册申请书;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跟踪评价情况。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延续注册申请书;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跟踪评价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