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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节

第二章 注册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为拟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和拟向我国境内出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 第九条 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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