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纳入因素测算选取补助范围的重点省份,应于下一年度3月30日前,由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本省上一年度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以前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情况、以后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防治资金支持项目及其进展情况、资金投入情况、防治资金安排和执行情况、工作成效等,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自然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