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终止救助供养 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终止救助供养 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