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