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